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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博 法律的无疆地带?

 

■新闻背景

3月22日,大S和汪小菲在三亚大婚,婚礼低调而神秘,现场禁止媒体进入,谁料嘉宾张朝阳通过微博将婚礼进行了直播。近日,汪小菲和大S发律师函,要求张朝阳就侵犯肖像权、隐私权、名誉权的行为道歉。而张朝阳则在其微博发表声明,自认没什么过错:“既不认错,也不道歉。”

微博造就“透明人”

随着3G手机等智能通讯工具的普及和微博用户群的爆炸性扩张,随心、随处发微博已经成为典型的时代特征。在用户不断评论和转帖中,微博信息传递速度基本达到了即时性,尤其是名人的微博,因博主的巨大粉丝团而使得博文信息传播如同闪电般迅速。“微时代”的到来拉近了所谓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的联系,以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才接触到的各路“名人”,现在只要加入他们庞大的粉丝队伍,就可以随时随地关注他们的日常活动,似乎名人就在我们身边。

但是在“微时代”,一张公开的照片、一段心情分享、一个无心的举动,都可能透露重要的个人信息。尤其是从小生活在网络世界中的青少年,喜欢在网络上分享照片、影音,微博的趣味性和方便性,常常会让人忘了危险。一些人在微博发表言论时毫无顾忌地谈论私事或公开批评同学、友人,殊不知网络的快速传递与保存特性,使得这些讨论能轻易被找到,若干年后可能会影响求职、升迁或保险理赔。

加拿大女子娜塔莉·布兰查以患有重度忧郁症为由,长期向公司请假,并领取保险理赔金。后来保险公司在Facebook上找到布兰查和朋友开心滑雪的照片,判定布兰查没有忧郁症,不再支付理赔金。

是否侵权看主观过错

回到大S、汪小菲和张朝阳的纠纷中来,张朝阳是否侵权了呢?法律在衡量一个行为是否为侵权责任的时候,最重要的考量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,具体到微博侵权来说,就是发博文的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。如果微博发的信息基本真实,或者不具有恶意,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,不具有过错也就不必承担责任。但如果发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不具有善良目的,并客观上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,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一条最多140字,有感就发,有人认为,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度要比其他媒体大,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。从本质上说,公民在微博上的言论并不比其他表达类型更自由,只是法律对其要求的谨慎义务更小一点而已。

法院在侵权构成认定方面,对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核心标准,微博因其发布的即时性和随意性,博主不可能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较高等级的谨慎义务,所以,从这个角度上说,法律对微博侵权中发布者谨慎义务的要求较低,一般只有在微博发布者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,因为过失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可予以豁免。

名人博主“发言”要更谨慎

最近惹上微博侵权官司的都是名人。所谓名人,在法律概念上就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,在学理上公众人物大致可分为政治型、娱乐型和自愿型等几种类型。一般认为,名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在受到大众评论关注的时候,当事人无法适用民事法律规则来进行制止,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能默默忍受。

张朝阳在微博中曝光大S婚礼,在法律上,大S无法以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向张朝阳主张侵权责任,因为大S是公众人物,所以她的隐私权保护程度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。

名人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社会影响巨大。从微博粉丝团数量来看,名人粉丝数量的庞大程度是普通人无法比及的,因此名人的微博影响力要远远高于普通人。正因为如此,法律在规制名人微博时必须苛以比普通人更高的谨慎义务。一般认为,名人微博侵权构成以过错作为核心要件,过错既包括故意,也包括过失。

法院对“微博第一案”的判决理由也肯定了这一点,“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,拥有更多的粉丝、更多的话语权,他将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公之于众时,更应三思而行,克制而为,对其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网民”。名人既可以用其言论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来获得丰厚的经济报酬,比如做广告,同时也应为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而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,法律只有这样做才可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。

网站有“通知删除责任”

一旦认定微博侵权,网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?

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对网站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抽象规定:“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”。

这款规定简言之就是“通知删除责任”。一般情况下,网站事先无法做到对每条微博信息进行审查,如果网民发现微博内容涉及侵权,可以选择通知网站;网站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就负有采取措施的责任,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,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当然,网民也可以选择不通知网站而直接与发微博的人进行协商解决,但这种办法费时费力,尤其是在无法及时联络博主的情况下,无法有效阻止侵权结果扩大。同时,如果事先被侵权人没有通知网站侵权发生,那么以后发生法律纠纷,也就无法向网站主张侵权责任。

在“微博第一案”中,起诉方没有事先通知网站微博侵权事由,所以该网站不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可责性,也就不承担责任。

今后微博侵权案件还会出现,微博不是法律的无疆地带,网民如果发现自己被侵权,应该立即联系网站,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结果的扩大,而不要在自己的微博上与之对骂,“以暴制暴”是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,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,而且还会遭到法律的制裁。

■微博纠纷

“微博第一案”

2010年5月,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在多家网站通过微博发表“揭开金山公司面皮”的系列文章。当月,金山公司起诉,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,公开致歉,并索赔1200万元。今年3月26日,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利用微博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,应承担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8万余元在内的侵权责任,此案在网上被称为“微博第一案”。

“山寨微博”

日前,新浪官方的“微博小秘书”发布声明称,近日接到大量微博用户投诉反映,称其微博被其他网站恶意复制抄袭。新浪微博在此声明坚决反对这种恶意的抄袭、侵权行为,并将最大程度保护用户数据不受恶意侵犯。

作家罗志渊在新浪微博发表声明:“我发现搜狐微博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,包括名字、头像、微博内容,现我没有这微博密码。”罗志渊表示,将由律师全权代理维权事件,先发律师函,要求搜狐删除山寨微博停止侵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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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未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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